老师住房购销合同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8 09:21:15


  核心提示:某市教育局与某公司签订住房购销合同,约定该公司提供三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套房,按成本价格给教育局作为老师住房。后来因产权证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购房教室就退还房屋面积差异房款以及代收办证费用起诉

  近日,、副院长李庆及院庭领导的支持和指导下,三亚中院成功调解了一批因房屋建筑面积差、税费负担以及与建筑物有关的物业管理用房、架空层、垃圾处理站等建筑对价所产生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成为调解成功的第162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实现了诉讼和执行调解的双赢,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教育活动的成果。

  原因:教师住房被缩水

  2005年11月26日,三亚市教育局与星辰公司签订《住房购销合同书》,约定星辰公司提供约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住宅套房,按成本价给三亚市教育局作为教师住房。该住房系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限定销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的政策性保障性商品住房。房屋办证后,产权证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分别少了9.32 平方米、8.48 平方米、8.13 平方米。2011年12月22日,,。

  2013年3月25日,三亚中院终审判决星辰公司退还面积差异房款。此外,认定《合同》虽约定底层架空层等公摊面积由买受人负责,但建筑是否应由买受人购买,属另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可另行主张。为此星辰公司遂于2013年6月6日提起诉讼。,星辰公司不服向三亚中院上诉。

  诉讼:双方分歧很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法律和政策的认识分歧很大。其主要争议点在于星辰公司认为涉案房屋为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价格低廉,所以合同约定底层架空层、物业管理用房及垃圾站计入建筑面积,面积差应由合同约定的面积减去产权证登记的面积和建筑面积。尽管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是以房产证面积为准,但是架空层的受益人是教师,应由老师负担当时的建筑成本。

  购房教师认为,虽然涉案房屋是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但其价格相对于当时的市场价来说也是合理的,且《合同》第三条的约定应理解为房屋按套销售的,底层架空层等公用建筑面积才属业主负责,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一条也约定了对涉案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处理,应以房产证为准,架空层等建筑不能计入建筑面积。再有星辰公司向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其放弃对架空层的所有权,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公司发证总建筑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作为业主休闲娱乐活动场所,因此而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其承担。此外,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购房教师出具的《复函》也说明,架空层不计入发证面积,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故不应由其承担建筑面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