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恶意转让 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9-08-24 13:33:15


  核心内容:丈夫将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低价转让给好友,这属于恶意转让吗?如果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还有效?好友辩称自己是善意的相对人,请求院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驳回蒋女士的诉讼请求。究竟事情的来龙去脉是怎样的?妻子蒋女士是否可以胜诉?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案件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案件回放

  三百万房子卖了二百万

  在蒋女士与宋先生结婚后,宋先生经常对蒋女士实施家暴。在多次报警后,蒋女士实在不堪忍受,将丈夫起诉离婚

,蒋女士发现婚后购买的登记在宋先生名下的房产竟然已出售给两人的共同好友刘明全。

  蒋女士认为,这是丈夫与刘明全串通设的局。理由是这套市值为310万左右的房屋,出售给刘明全的成交价竟然为212、3万元。

  妻子另案起诉购房人

  以这种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夫妻共有财产,宋先生显然是恶意转让。因此蒋女士又另案起诉了宋先生和刘明全,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时,刘明全辩称,购房时,出卖人告诉他是婚前个人房产,因此,他属于善意的相对人,。

  随后,蒋女士电话联系刘明全并录了音。在录音中,刘明全承认是为了朋友才帮忙的。随后,蒋女士又拿出两人婚礼时刘明全在场的录像,以证明刘明全应该知道房产是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

  律师说案

  串通行为可认定为恶意购买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王秀全律师表示,举证阶段,,如确实能证明刘明全在明知诉争房产是两人婚内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仍然与宋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付款低于市场价值的话,则依法可认定宋先生与刘明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这显然不能构成善意购买。

  因此,,应判定宋先生与刘明全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三方善意购得财产为合法

  王秀全律师表示,夫妻双方婚后所购买的房产,在不存在产权约定或法定归一方所有的情况下,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是在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