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附条件致合同显失公平可撤销
发布时间:2019-08-13 05:01:15
核心内容:法律明确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以要求撤销的,但是如果是因为合同所附条件而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这样的情况下,受损害的一方是否可以要求撤销附条件合同?如果可以撤销,理由是什么?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的,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此,法律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那么,如果因为合同所附条件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的一方可否行使撤销权呢?
本律师看到过这样一个案例:2013年6月,潘某与某小商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潘某将自有的三间商铺出租给小商品公司经营使用,租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租金每季15000元,同时还约定,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潘某便将商铺交由小商品公司经营使用。之后,潘某要求小商品公司支付第一季的租金,该公司称合同约定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现在道路还未通行,故拒绝了潘某的要求。潘某认为,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租期的时间,即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自己有权要求小商品公司支付租金。双方协商无果,潘某将小商品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对方支付租金。
,潘某与小商品公司的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合同是有效的。问题在于,合同中既约定了租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又约定了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究竟以哪一个约定为准?商铺门口道路通行是一项市政工程,对于何时通行,合同双方是无法确定的。本案中,尽管道路尚未通行,但潘某已将店铺交由小商品公司经营使用,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道路一直未通行,那么小商品公司是否可以一直拒绝支付租金,这对潘某是有失公平的。
,撤销双方关于“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的约定,同时,小商品公司自承租之日起应当支付租金。
本律师认为,本案法律上涉及附条件及附期限生效合同理解及适用上的问题。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而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本案中,潘某与小商品公司关于“租金自商铺门口南向北道路通行之日起计算”的约定,究竟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呢?道路通行涉及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周边是否有拆迁户还未妥善安置、是否有其他工程也在交错实施等,因此,这里“租金自道路通行之日起算”应当是附条件而非附期限,,如果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即2013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这段时间内,道路一直未通行,潘某是否就一直无法获得租金呢?可见这一条件对潘某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因此,。
(原标题:附条件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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