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如何确定与签订
发布时间:2019-08-19 11:57:15
核心内容:张先生连续两次与自己的工作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先生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签订的,但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张先生为此向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最终仲裁委裁决单位应该按照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赔偿金。究竟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如何确定于签订?接下来为您一一介绍。
2007年9月1日,张先生进入临沂某公司工作,任生产部经理。2008年之后双方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6月30日,张先生离职并在7月1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在劳动合同届满前,张先生委托律师向单位签发律师函,以2008年之后签订了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单位拒绝。单位的理由是,其在2012年6月30日离职过,之前的劳动合同不能算。
为此,张先生向所属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单位应该按照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赔偿金。单位辩称,员工张先生自愿以“对管理层有意见”为由离职,并提供离职申请表证明,第二天,又入职,单位本着重视人才的想法重新聘用员工。因此,其属于重新入职,之前的劳动合同次数不能算。张先生称,自己的离职是单位安排之下的假离职,自己的工作没有中断一天,社保没有中断。经过审理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做出了和仲裁委裁决一样的判决。
律师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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