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发布时间:2019-08-06 10:31:15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制定本组织法。
    第二条 、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
。。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第三条 。
    第四条 。。、副总理、国务委员、。。,。
    第五条 、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总理签署。
    第六条 国务委员受总理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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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二至四人。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五至十人。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副主任协助部长、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十一条 ,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