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方未按时完成工作,定作方有权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9-08-16 03:23:15


案情介绍:
1998年6月,某市实验小学何某劳动服务公司订立合同,由劳动服务公司利用学校放假期间,为学校20间教师墙面进行一次全面粉刷,门窗刷一次油漆,时间从1998年7月16日开始,同年8月21日完工,包工包料总价款2万元;如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3000元,劳动服务公司接下此任务后,及时安排了相应的人员来完成此项任务,但到同年8月21日止只完成了15间教师的粉刷、油漆任务。学校问其原因,劳动服务公司称:由于粉刷用的涂料中途缺货,造成停工9天而耽误了任务的完成。同年8月22日学校对已完工的15间教师组织验收后,取消了余下5间教室的粉刷、油漆任务,按实际完成的15间教室给劳动服务公司计算家短并扣除违约金3000元,共支付12000元。劳动服务公司认为造成任务未能按时完成时涂料中途缺货,不能算违约;且粉刷余下5间教室的原材料已全部购齐,要求利用学校的休假日继续完成余下的5间教室的原材料的损失。学校考虑到开学后再进行粉刷、油漆会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没有同意劳动服务公司的要求。。
,涂料中途缺货,是局部的、短暂的的现象,不属于意外情况,是劳动服务公司应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劳动服务公司承担。在本案中劳动服务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欠合理。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的,应当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的部分价款总值10%--30%或酬金总额20%--60%的违约金”。在本案中案未完成的5间教室任务价款总值5000元的30%计算,违约金应为15000元。、油漆教室的合同终止,劳动服务公司承担违约金1500元,学校向劳动服务公司偿付13500元。
【评析】
这是一起因不完全履行合同而引起的违约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服务公司要求延期履行合同被某市实验小学拒绝是否合理。
《经济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经济合同的,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经济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路行或者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符合延期履行须满足两个条件:其一,造成不能按时履行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其二,在出现不能按时履行的原因是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理由。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案中,如果劳动服务公司接受任务后把所需原材料全部购齐,这样涂料中途缺货造成停工的时间就可以避免;而且在出现涂料中途缺货是,劳动服务公司又未能及时向市实验小学通报情况并与学校协商。因此,劳动服务公司不具备法定延期履行的理由,不能免予承担违约责任。学校因考虑到开学后施工影响教学而取消余下的5间教室的粉刷、油漆任务是合理、合法的,不能认为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