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问答

发布时间:2020-06-19 08:59:15


  核心提示:2014年9月25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施行,对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我省和谐劳动关系将起到重要作用。

  问题一:开展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答:按照《条例》规定,开展集体协商一般分为五步:

  一是发出协商要求。职工方与企业都可以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发出协商请求或接受企业的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可代表职工向企业提出协商请求,也可以代表职工接受企业提出的协商要求;对半数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同意的,地方总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协商要求。收到集体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同意开展集体协商。

  二是确定协商形式。集体协商一般采用会议协商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是开展协商和制作集体合同草案。职工方和企业按照协商要求开展集体协商。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应当及时介入,指导、督促企业依法与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