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购房合同不能随便任性
发布时间:2019-08-07 21:12:15
今年年初,吉某买了一套房。签完合同交完定金后,吉某本以为可以坐等办理过户手续,但没想到卖主汤某突然反悔,不愿卖了。眼看着苏州的房价不断上涨,吉某着急了,一纸诉状将汤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追究汤某的违约责任。日前,调解了此案。
2016年2月29日,吉某与汤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签约当天,吉某向汤某支付了10万元定金。“我以为签了合同就有保障了,剩下的手续可以慢慢办。”吉某对记者说。可是之后的两个月里,汤某并未配合吉某办理任何手续。4月21日,有些着急的吉某打电话给汤某,本想确定一下什么时候办手续,但却被告知房子不卖了。
第二天,吉某立即委托律师向汤某致函,催告其配合办理网签和贷款过户等手续。没想到汤某接函后竟不予理会。吉某分析着对记者说:“苏州的房价一直在涨,他(汤某)既然明确表示不愿卖了,再耽误下去吃亏的只能是我。”因此,,要求汤某返还双倍定金20万元,赔偿损失30万元。
,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解除。被告汤某应返还原告吉某的10万元定金,还应支付原告吉某15万元的违约赔偿款。
【法官提醒】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文书,合同双方必须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旦签字就要承担起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在自主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的,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汤某在签完卖房合同后又反悔的随意态度,是其无视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的表现。汤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因此,他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吉某的损失。
(原标题:房屋买卖不是过家家签了合同就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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