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国内买卖合同书
发布时间:2019-08-08 05:43:15
需方:合同编号:
供方:日期:
本着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1、货号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人民币)
2、产品的包装标准:
3、交货期限:
迟延交货一星期的,承担总价款5%的违约责任,迟延交货二星期的,承担总价款10%的违约责任,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4、交货地点:
供方必须根据需方的书面通知将货物在需方规定的期限内交至需方指定地点。
5、产品验收:
(1)若系法定检验的出口产品,供方必须向需方提供产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商检证书。
(2)若非法定检验的出口产品,如果需方要求提供商检证书,供方必须在需方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由产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签发的商检证书。
(3)所有商品必须经需方检验员或国外订单客户检验员检验合格,并取得需方书面确认后方可发货入库。
供方应当在出货前书面通知需方及时验货,需方应当在收到供方的验货通知后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验货。因需方不及时验货导致迟延交货的,供方不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供方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验到货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双方应当再次约定验货时间,再次验货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4)没有需方的验收合格报告,属于质量不合格。没有验货或者验货不合格情况下,供方凭需方的通知将货物送到码头仓库的,属于担保出运。担保出运的,视为需方经国外订单客户同意,将需方在出口合同中对国外订单客户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供方,供方直接向国外订单客户交货,需方将本合同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供方。需方负责在不另行签订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情况下,协助供方与国外订单客户之间的合同履行,协助供方向国外订单客户交付货物和讨要货款,将收到的货款扣除需方合同中预期应得利润后及时支付给供方,并协助供方用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将退税全部转交供方。
6、产品质量:
(1)供方保证所验货物必须符合本合同关于品种、规格、花色、尺码的规定。如在交货后发生实际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需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供方索赔。
(2)供方对所交货物内的品质负责的期限为该批货物到达需方出口地后90日之内。
(3)产品交付国外订单客户后,若国外订单客户对产品质量、数量提出异议,需方应当及时通知供方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由供方垫资将货物拉回国内,委托国内有权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需方所在地的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是质量争议的最终认定。检验合格的,由需方承担全部的损失,检验不合格的,由供方承担全部的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码头的港杂费、仓储费、运费、国外订单客户的索赔等。
7、结算方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2)需方的进仓通知和验货报告副本。(3)供方的入库回执单副本。
(4)供方备齐上述单据后,交付需方。需方应在收到供方上述单据后,及时支付货款,但付款时间不早于货船到达出口地30天。
8、签约目的:
(1)需方向供方购买产品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向国外订单客户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供方生产的合格产品,
获得商业利润。供方应当在产品质量和交货期上全力配合需方,以便需方顺利向国外订单客户交付
产品、结算货款。
(2)供方向需方出卖产品的目的,是为了通过买卖行为取得货款,获得商业利润。需方应当在供方交付
产品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支付货款,以便供方资金流转。因需方迟延支付货款的,供方有权解
除合同并追究需方的违约责任。
9、违反合同的责任:
(1)需方迟延付款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息的2倍,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2)需方严重违约、供方解除合同的,需方应支付供方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
(3)供方迟延交货的,按本合同第三条的规定的办法计算的向需方支付违约金。供方因迟延交货导致需方被国外订单客户追究、重罚的,若重罚的损失超高以上违约金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主张。
(4)供方迟延交货导致国外订单客户与需方解除合同、拒绝接受产品的,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解除后,供方应支付需方货款总值10%的违约金,或从需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方法计算的违约金,需方选择适用。国外订单客户与需方解除合同并追究、重罚需方的,若重罚的损失超高以上违约金的,需方有权向供方主张。
(5)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前,供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供方应承担需方需方支付国外订单客户的违约金和合同履行后需方可以获得的利润的违约责任,需方支付国外订单客户的违约金以国外订单客户的罚款通知函为准。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后,供方拒绝发货的,自拒绝发货的书面通知到达需方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方法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外,供方还应承担需方国外订单客户重罚需方的损失和合同履行后需方可以获得的利润,需方国外订单客户的重罚以国外订单客户的罚款通知函为准。
10、知识产权:供需双方均不得侵犯对方知识产权。
11、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供需双方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或是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供方收到需方签发的本合同,七天内必须签字回寄至需方,或退回,或提出书面异议,但必须经需
方确认签收,否则视为供方默认。
(3)若需方需要根据外销合同对本合同进行重新确认,则本条第(1)款即无法律效力,需方将在合理时间内向供方签发确认本合同生效的确认书,本合同自需方签发确认书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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