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诉状示例

发布时间:2021-03-17 20: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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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请求

  1、;

  2、。

  事实和理由

  2010年7月15日,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买卖合同,,。2010年7月22日,,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属于错误的裁定,应根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第十二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约定: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起诉;。上诉人认为:1、;;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之规定:,选择管辖无效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的规定确定管辖。”2、在本案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方式问题上,当事人双方约定了“申请仲裁”或“起诉”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在合同中,既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意思表示不一致,应当属于约定不明确,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因此,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货合同》第十二条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

  三、,。

  本案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应为无效,故应该以法定管辖界定本案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确定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于本案的上诉人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某某区,,也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显得更为合适。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上诉人 : 山东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一一0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