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和电子条约

发布时间:2019-08-15 17:59:15


  序言

  随着互联网成为新的商贸媒体,很多公司利用互联网直接销售其产品。顾客只需按下图标便完成网上购物。虽然这程序非常简单,但电子交易活动欲对传统的法规带来了挑战。

  如何成立电子合约?邀约还是要约

  在现实世界里,商店展示商品只构成“要约”(invitation to treat);顾客把商品出示收银柜台付款时,才构成“要约”(offer). 可是,在电子商贸的世界里,邀约和要约的界限亦不是那么清晰。在网页出现的售价是否构成邀约还是要约,一直是倍受争议的问题。若网页清楚订明售价只属于邀约,那么顾客订购货物时才构成要约。由于估计那种网上商品较受欢迎和储存货品的数量是颇为困难。所以在网页清楚订明售价只构成邀约是最为重要。

  承约还是反要约?

  根据普通法原则,“承约”(acceptance)是指在知情下对要约方所提出的条款表示无条件的同意。所以,承约的构成便视乎它是否反映要约的条款而没有提出新的条款。若受要约人提出新条款,这便属于“反要约”(counter-offer),而原先的要约便失效。

  若电子商务是透支交换电子邮件而确立,条款的提出,商议和更改也载在不同的电子邮件中。除非最后的要约能如实地反映受要约人同意的条款,否则合约便不能成立。若最后的电子邮件没有提及先前所有双方协议的条款,受要约人究竟接受那些条款便会引起争议。

  错误

  根据普通法,若合约条款有错误时,可使合约无效。所以当错误是属于关键性的,法庭可下令将合约作废。当应用此原则在电子商贸范畴时,顾客可声称他们不慎地按错了“接受”图标,从而企图撤消合约。

  电子合约何时成立?

  根据一般的法则,“承约”(acceptance)必须通知要约方。自承约方把承约一事通知要约的一刻起,承约便当作生效。承约的传达方式可以是“非即时通讯方式”(non-instantaneous form),例如书信和电报或“即时通讯方式”例如当面传达讯息,透过电话或传真通讯。不同的承约规则适用在不同的承约传呼方式。

  邮递规则还是接受规则?

  一般的情况下,若要约是以邮递书信方式推行,则须应用“邮递规则”(postal rule),即承约被当作在承约信件寄出时作出。

  若承约的传递方式是“即时通讯方式,邮递规则便不使用,因为利用即时通讯可即时知悉其通讯是否成功。所以,“接受规则”(receiptule)应用在此种传递方式,即承约被当作在接受有关讯息时作出。

  在电子商贸世界里,确定电子邮件的往来于何时构成具约束力的合约是至为重要的。

  我们常认为互联网是一种“即时通讯方式”。可是,电子邮件的传真是十分倚重电脑系统的稳健性。由于电子邮件在传送途中也会经常寄失和遇到延误,要确定电子邮件是否已迅速地传送到接受一方是有一定的困难的。所以,应否运用“邮递规则”还是“接受规则”也造成一定的混乱。香港的《电子交易条例》对以上的混乱情况提供了解决的方法。

  《电子交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第19(1)条订明,除非某电子记录的发讯者与收讯者另有协议,否则电子记录“在发讯者控制以外(或代发讯者发出记录的人控制以外)的资询系统接受记录时”该记录即被当作为发出。《条例》第19(2)条订明,除非某电子记录的发讯者与收讯者另有协议,否则,如发讯者已为接受电子记录“指定某资询系统”发出,电子记录的接受将被当作为在该系统接受该记录时发生。假如电子记录是向收讯者发出,但非向“指定资讯系统”发出,又或如收讯者没有“指定某资讯系统”,则电子记录的接受将被当作为在

  "指定某资讯系统",则电子记录的接收被 当作灶在"收讯者知悉有记录"时发生;

  若电子邮件并非传送到"指定资讯系统"邮件的接收便会经常寄失和遇到延误,有关于此,此类传送不可当作为"非即时通讯方式"而"邮送规则"便适用于这种方式来决定承约的时间.

  相反,若电子邮件是由"指定某资讯系统"接收,这便可视为"即时通讯方式"而"接收规则"亦适用,因为资讯接收乾可即时接收电子邮件.

  实际可行的办法

  有关于以上的问题和混乱情况,电子商贸公司应考虑以下建意的措施以确保在互联网上产生电子合约能有效地执行.

  一:确保网页上的条款是以清楚和简单的文字说明,好让顾客能完全明白条款的意思.

  二:在每一网页尾增放回标,顾客需按下图像才能接收和阅读下一页的条款.

  三:要求顾客按下"确认"图标以显示他们同意接受合约条款所约束,这样可防止顾客声称按错图标,如有需要,合约可清楚订明只有当公司知篌顾客确认购物时,合约方才成立.

  四:公司订明清晰确的撤回订购程序,以避免顾客声称错错误图标而企图撤销合约.

  五:提供公司联络电话,以便顾客与指定的职员查询有关合约条款的详细内容.

  六:建立资料系统以便储存所用合约和协商过程中的资料以作纪录,亦可在将来有需要时复制文件(HARD-COPY).

  利用互联网进行商业活动势必成为未来的经商模式,随着愈来愈多公司发掘互联网的潜力,我们深信条例的修订能澄清现时互联网出现的问题,电子商贸公司只需订立明确的合约条款和逐项解释说明的要约和承约程序,顾客应感到网上购物既简单双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