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电子商务与合同法相关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5-01 08:16:15


  核心提示: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交易平台的大量涌现,代表着市场交易也在进行革新。网上交易的方便、快捷备受人们的追捧,可是由此带来的网上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今天,小编就相关问题跟大家一起探讨。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要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电子交易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比,除了沟通媒介不同之外并无本质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之内,在《合同法》第11条中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由此,我国以立法形式彻底解决了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合法身份。因此,在中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订立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书面合同”。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

  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笔者认为,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

  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签订过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的订立也应当经过要约、承诺的方式。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相对于承诺而言,是法律当中对签订合同磋商过程的定义,其具体含义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对方作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的作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能无故随意撤销,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对于要约邀请,则仅仅是指发出人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发出人不负有上述义务,可以随时撤销已发出的意思表示。由于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我国对要约与要约邀请作出了法律区分,如我国的《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同时特别指出,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特征的也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