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务 契 约<适用厨房员工>
发布时间:2019-08-23 11:18:15
服 务 契 约<适用厨房员工>
立契约人: 托儿所、幼稚园(以下简称甲方)
立契约人: (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同意订立契约如下,以资共同遵守及履行。
契约期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契约期满,终止劳雇关係(定期契约)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在甲方服务(不定期契约)
二.工作项目:乙方接受甲方之指导监督,从事下列工作:(厨工工作)
1.餐点的採购与製备 5.餐点调配与烹饪
2.食物的贮藏与管理 6.分配的清洁工作
3.厨房设备的清洗与整理 7.其他工作
4.餐具定期清洗.消毒
叁.工作地点:乙方于下列地点,担任契约所定工作:
1. 县(市) 区乡镇 路(街) 段 巷 弄 号 楼(本园所)
2.经协商,甲乙双方同意之地点。
四.工作时间:
1.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八小时,自上午八时零分至下午十七时零分止,乙方上午工作一段时间后甲方于中午安排轮流休息一小时。
2.甲方因业务需延长乙方工作时间(如园所活动),依劳动基準法之规定办理,乙方愿意配合实施。
3.甲方因业务需要,在正常工时外,安排值日(轮值)工作,乙方愿意配合实施
五.休假:
1.乙方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工资照给。
2.政府法令规定之假日,甲方均应给假,工资照给。
3.特别休假之给假及工资,依劳动基準法第叁十八条规定办理。
4.起假及休假以一小时为请假单位。
六.请假:
1.乙方得因婚、丧、疾病或其他正当事由请假,但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甲方核准后,方得离去,病假及偶发事件,不及事先请假时,应委託家属或同事代为办理,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前项假期,依本所参照政府颁佈之(劳工请休假规则)办理。
2.乙方(女性),分娩前后,甲方应给予产假,假期依劳动基準法规定办理。
3.前列(一)(二)项假期内之工资给付标準,依照劳动基準法办理。
4. 各项请假日数之计算,係依各托儿所的年度计算。
七.工资:
1.甲方应按月给付乙方工资,另纸附上(薪资核定表)。
2.甲方给付之工资,为减少行政作业,经全体乙方同意,每月给付乙方一次,每月五~十日发放。
3.工资之调整,由甲方依薪给制度定。
八.煺休:乙方继续服务届法定年限,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煺休,给予煺休金。
九.资遣及终止契约:
1.甲方预告终止契约:
劳动基準法第十一条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预告乙方终止契约,但应依规定给付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2.甲方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乙方有劳动基準法第十二条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依同条之规定,不经预告乙方终止契约,乙
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资遣费。
3.乙方预告终止契约:
乙方得依劳动基準法第十五条规定预告甲方终止本契约,如非依法令规定不经预告迳行终止契约,
致甲方工作停顿时,乙方应依相等之工资负赔偿责任。
4.乙方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甲方有劳动基準法第十四条所定之情形时,乙方得依同条之规定,不经预告甲方终止契约,并得依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请求甲方给付资遣费。
5.乙方未履行本契约所签订服务期间时:
乙方未服满本契约所签订期间时即终止契约,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平均工资一个月,作为赔偿,但特殊塬因(例如:经医生证明身体需长期休养)除外
十.职业及专业训练:
1.提升专业与工作技能,甲方提供乙方专业教育与训练,乙方应接受适当之训练。
2.凡由甲方提供专业训练与进修,每次时数超过60小时以上或补助训练费每次 元<双方协定>以上,结业后乙方应在塬单位继续服务一年,若乙方违反约定,应将补助之训练费煺还甲方。
十一.工作规则之规定:
甲方依法订立并已公开揭示之工作规则(同工守册)双方有遵守之义务。
十二.奖惩:乙方之奖惩依前述工作规则规定办理。
十叁.权利义务之其他依据:
甲乙双方聘(雇)用期间之权利义务,悉依本契约规定办理,本契约未规定事项,依政府有关法令办理。
十四.法令及团体协约之补充效力
本契约所规定之事项,与团体协约或政府有关法令规定相违背时,依团体协约或政府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十五.契约修订:本契约经双方同意,得随时修订。
十六.契约之执存:本契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存照立契约人
甲方: 托儿所、幼稚园(签章)
地址: 县(市) 区乡镇 路(街) 段 巷 弄 号 楼
代表人签章:
身分证统一编号:
乙方: (签章)
地址: 县(市) 区乡镇 路(街) 段 巷 弄 号 楼
身分证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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