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定义

发布时间:2019-08-16 1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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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准备合同的时候涉及到一个不安抗辩权的问题,请问律师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律师回复解答:

  根据合同法的第68条和第69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这样的: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辩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

  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