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中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运用

发布时间:2019-08-29 17:54:15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理论依据

  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已履行合同的要求的权利。合同的同时履行规则是商品交换规律在合同关系中的反映,是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古老交易原则的确认和发展。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在成立上的关联性,由此决定在履行上的关联性,即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合同履行上的关联性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自已所负的合同义务。法律上设立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维持当事人在利益关系上的公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已所负义务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则有悖于公平观念。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首要条件就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关系产生互负债务,承担对待给付的义务。互负债务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具有对价性,在享有对方的债权的同时也向对方负有债务,双方均是合同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对方的债务是自已债权实现的对待条件。对于此项抗辩权是否仅适用于双务合同,理论与实践界存在不同的观念,律师认为依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仅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等合同。

  2、合同未约定履行顺序,即“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要求当事人 同时履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同时到期时才可能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对“同时履行”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念,有的认为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有的认为是在同一时间履行。律师认为,对于“同时履行”的理解不宜过分机械,不应仅局限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情形,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相差不大的,都可视为“同时履行”。如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载明 “货到验收合格后付款”、“货到付款”、“款到发货”等的,均可认为是属于“同时履行”的约定。如果无法律规定、当事人亦没有约定一方应先履行,则可认为 “同时履行”。不适当的限制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有违立法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正确履行债务。合同法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由于法律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及其具体情形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对此认识和做法 不一。律师认为所谓“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包括下列情形:(1)瑕疵履行,即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包括全部质量有瑕疵与部分质量有瑕疵;(2)部分履行,即交付部分标的物,此种情况下与履行存在质量瑕疵一样,合同的目的仍然没有全部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方交付的标的物仅有轻微瑕疵,且不影响另一方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并不当然能据此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4、须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对方能够履行合同为必要的。如果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失去了意义。如以特定物为合同标的的合同,在履行之前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此种情况已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可以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