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9-08-27 15:28:15
核心内容: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19条,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傍名牌”、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
【本文导航】
一、名牌不能想傍就傍
二、宣传不能引人误解
三、反向工程确认合法
四、客户名单明确界定
五、出台背景及过程
正文:
一、名牌不能想傍就傍
【案例】
一乳业集团诉超市经营者及一乳业公司的“酸酸乳”产品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于2006年12月有了结果。,原告从 2000年起在其生产的乳饮料上持续突出、广泛使用“酸酸乳”,其广告词在相关消费者中广为知晓,而且该产品的销售收入也逐年显著上升,使该乳饮料产品成为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商品。被告在相同的乳饮料商品上使用原告“酸酸乳”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这些“手段”就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何为知名商品?《解释》对其作了明确界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解释》规定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条件是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装潢”。
《解释》还对混淆知名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进行了界定。
二、宣传不能引人误解
【案例】
每年央视“3·15”晚会都会抛出重磅新闻,2006年的那次因为“德国欧典”而更具轰动性。以往宣传中号称百年品牌,居然只注册了6年;号称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其德国总部根本是子虚乌有,更不用说“欧洲的1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了。如此开国际玩笑,那家公司付出了代价:北京市工商部门认为其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解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对虚假宣传的内涵并不明确,大量的片面、对比广告是否也在此列?
按照《解释》规定,列举的三种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解释》同时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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