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147条

发布时间:2019-08-28 12:09:15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执行期满未逾五年;[(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犯罪类型仅限于财产型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并未限定犯罪类型;(3)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即使已逾5年,亦不得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法》第27条)].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另外,公司违反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

  (1)忠实、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48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善管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新公司法第149条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