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担保问题修改意义

发布时间:2019-09-01 07:15:15


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了过去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支笔现象,将公司的担保风险引导至董事会或股东会层面控制,对于公司为股东担保采用了回避表决机制,大大降低了过去由公司高管个人层面的道德风险及因法律不完备所致的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特别提示:第一,证监发(2003)56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关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持股比例在50%以下的关联公司提供担保的规定,在新公司法生效后将开禁,但这仍然不排除证监会将来出台更为严格的规定约束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56号文件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的规定,以及应取得董事会2/3以上成员,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规定,待新公司法生效后上市公司的章程需作出调整。

  第三,上市公司的股份全流通后,由于股东数量和股东持股数量流动性增大,加上回避表决机制的限制,大股东控制表决的可能性将趋于弱化,批准将严格化。同时,机构投资者在表决中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时将左右表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