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大方面解读《企业破产法》
发布时间:2019-08-14 11:04:15
一、管理人、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等四项制度
1、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由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具有资格的个人组成。,。管理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管理人的职责负责破产工作,诸如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对破产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等等。
2、债权人会议制度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享有会议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种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3、重整制度
,,,在重整期间内,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务人在重整期间内的权利义务: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债务人的董事、监事、。
当出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这三种情况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操作重整的技术规程:由债务人或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有债务人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前债权人所受的清偿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仍为破产债权。
4、和解制度
破产和解制度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条件,债权债务双方为避免破产宣告达成清理债务的协议的一种程序制度。小型企业和一些非法人组织和解制度是一种单一存在的制度,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性企业和解和重整制度往往先和解后重整。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但无强制执行力。
和解协议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约束,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没有表决权但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只能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债务人不执行或者不能执行和解协议的,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和解债权人在协议执行中的受偿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仍为破产债权。
二、破产程序
1、破产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可以延长十五日。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裁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2、破产审查
,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
3、破产公告
,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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