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释解(二)
发布时间:2019-08-30 03:52:15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后的债务承担的规定。
【理解与适用】
公司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公司制度是一种非常成熟的企业制度,是最优效率的企业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最典型的形势是公司制,公司制度是典型的法人制度,是以资产责任为根据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公司为主题的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制度,可以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强化出资者的投资意识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管理体系,促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为了从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法理基础上理解和使用司法解释,有必要简要地介绍一下与企业公司制改造相关的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资产由股份或者出资组成,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出资额或者股份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公司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营利性的本质特征,任何一个公司必须具备营利性和法人性的本质特征,不具备上述特征,都不能称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任何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各国公司法都赋予公司以法人地位,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依法设立。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要取得法人资格,不仅必须具备《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条件,而且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2)必须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与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对于其全部财产享有法财产权,股东个人无权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责任的独立性,表现在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各国公司立法都采取公司类型法定主义,公司立法规定各种类型公司的设立条件、程序和组织机构。各国公司法都对公司种类作出规定。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根据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对公司所做得法定分类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与两合公司。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公司股权掌握的对象及其股权转让方式的不同,对公司所做得分类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是公司。法学界根据公司的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所做得学理分类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与人合兼资合公司。根据公司在公司法之外是否还受特别法管辖所做得分类分为商事公司和特许公司。根据公司之间的控制或者支配关系所作的分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子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母公司有时也称为控股公司,但是两者之间有所区别。因为,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手段不仅限于股权控制,通过协议也能形成对另一公司的实际控制。控股公司则仅指通过持有另一公司的多数股权而对其实现控制的母公司。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系统所做得分类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总公司是法人,分公司是本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公司对外从事业务活动,须以总公司名义进行,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我国《公司法》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基本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包括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我国的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是改制为公司法上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子公司、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做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他的总公司承担。企业改制过程中,设立全资、控股或者参股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需要。
公司具有法人地位主要是其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所决定的。(1)公司的独立财产,是指公司拥有完全独立于其股东的财产,而且公司对其财产拥有独立的支配权。这是公司成为法人的前提条件。公司的财产权来源于股东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股东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在公司成立后即丧失,从而取得股权,股权又从公司内部操纵着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这种错综复杂的权利转化关系,扰乱了人们对各种权利属性的认识,也影响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债务承担。现代公司制度使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分离,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形成了公司财产所有权,使公司以其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决定了公司的独立责任。(2)公司的独立责任,是指公司应以自己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承担独立的无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各自向公司的出资额或者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不承担超出其出资义务以外的任何财产责任。正是由于公司与其股东在承担责任上的彼此独立,才使他们各自的法律人格相互独立、相互分离,从而为确立公司的法人地位奠定了基础。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公司的人民可以独立于作为公司主任的股东,人们设立公司就是为了以法定手段规避股东责任,限制自己的投资风险。但是,实践中出现了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危及交易安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为解决这一问题,西方国家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一般原则的例外,来防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作为公司法的一般原则,就像遮盖于公司之上的一层“面纱”,将公司与其股东分开,使股东免受公司债权人的直接追索。但是,如果公司的独立人格被用于掩盖股东所从事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则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需要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美国法律形象地称为“揭开公司面纱”,,直逼公司股东,向股东讨债。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法一般原则的例外,不能普遍适用。。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法人的独立责任制度,而没有规定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至于当某些法人滥用法人制度,利用法人形式实施违反法人制度目的的行为时,法律对其无可奈何。企业公司制改造时,原企业采取“母体裂变”、“债务悬空”就是典型的规避法律行为,留下一个空壳公司应付债权人,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债权人对股东无可奈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需要否定公司独立人格,揭开公司面纱的主要情形主要是,财产混同、人格混同、虚拟股东、虚假公司、资金不足、不法行为或者不当控制等情形,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强令股东或者法人母公司直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一定要平衡好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的关系,严格限定适用的条件,避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任意行使。
最新资讯
-
08-02 2
-
08-11 1
-
08-16 0
-
05-26 1
-
08-14 1
-
08-2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