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的组成

发布时间:2019-08-27 09:40:15


  核心内容: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本文中,的小编将为您解读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股东会的组成和性质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条原文: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股东会的组成和性质的规定。

  股东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机构。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条强调所有股东即“全体股东”,是平等地体现股东的投资者权益。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不是公司的出资者,不能称作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成为股东会成员。本条用“公司的权力机构”一词来界定股东会的性质。所谓权力机构,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需要由该机构来做出决议,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股东会只负责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集体行使投资者权益。股东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决定的。股东会行使职权所作决定的范围,本法第三十八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东会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守。

  从形式意义上讲,股东会是指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定期或者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或者部分股东参加的会议。股东参加股东会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所有者权益的重要体现。股东会的成员是全体股东,因为股东是实际出资人,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参加股东会是法定权利。不为公司的出资者,不能称作公司的股东,也就不能成为股东会成员。当然,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