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召开程序和记录

发布时间:2019-08-28 21:30:15


  核心内容: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于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在本文中,的小编将为您解读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关于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程序和会议记录的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条原文: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关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和会议记录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开应当于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有三个要点:一是要提前通知,提前的时间为15日,目的是便于股东准备决定有关问题,也便于会议的顺利召开。二是通知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或者是公告的方式。通知时,应将会议即将讨论的议题同时通知每一个股东。三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要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体现了公司自治的原则。

  本条第二款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做出了规定。股东会会议记录是指股东会召开会议时,对会议的主要议题和该议题的讨论过程,各股东发表的意见及最后决定所做的书面记录。公司有义务制作并留存这一记录。为此,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股东会会议记录工作。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这一规定的目的,便于股东查阅会议记录,通过记录了解股东会对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同时,也是公司经营活动的重要证据,使公司经营层有据可依,有关执法机关也可以将该证据作为执法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