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八十条:发起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24 15:02:15


  核心内容: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赖于发起人筹办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务,否则,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为此,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下面由的小编为您介绍公司法第八十条关于设立发起人的义务的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条原文: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条解读:

  本条是对发起人义务的规定。

  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赖于发起人筹办设立公司的有关事务,否则,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为此,本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公司筹办事务主要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办理公开募集股份的核准手续及办理具体募集事宜,召开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等。

  发起人之间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这一规定是此次修改公司法增加的内容。主要是通过发起人之间签订协议,明确各自在设立公司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比如发起人各自认购的股份数、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不按约定出资的违约责任、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分工、公司设立失败时责任的分担等。总体上说来,发起人主要负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发起人缴足出资的义务。要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否则将成为一句空话。根据《公司法》第78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1000万元。以发起方式成立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至于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并折合成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