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律师网上面对面:金玉律师网谈公司法
发布时间:2019-08-06 21:34:15
青岛新闻网11月5日讯 由青岛市司法局、青岛市律师协会与青岛新闻网法治频道联合推出《优秀律师网上面对面》栏目,岛城知名律师将陆续做客新闻网,对话广大市民,宣传法治理念,我们希望通过此栏目,搭建我市优秀律师与社会公众沟通的平台,让法律更加贴近社会和公众。本期,我们邀请了山东兴田律师事务所金玉律师,解答公众有关公司法的相关问题。
嘉宾介绍
金玉律师 ,山东兴田律师事务所主任,市南区政协委员,获市优秀律师等称号,专业特长:外商投资、公司法等法律事务,在省、市该法律服务领域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精彩问答:
留言板:我企业于2003年企业破产后注册成立了新公司。我们每人入了一万到四万不等数额的股本金。按当时说,由原企业按1比5配股带到新公司。后来,我们退休时,新公司规定我们的股本金既不能转给亲属也不能转给一般公司人员,必须转给他们领导层的人员。
目前,新公司被另一家有实力的公司兼并,这家公司在职工退休时按1比5的配股退还股金,但公司却以我们已退休股本金已转移而不给我们应该得到的配股钱。
我们是转出了股本金并且是他们强迫我们退给他们的。我们转让的是股本金部分而并不把配股的部分也转移了。他们这样做对吗?我们怎么才能找回我们应得的股本金配股应得的那部分?请法律专家能给我们出出主意,找一下这方面的政策,谢谢!
金玉律师:首先我们不清楚你们入股在哪个公司,是新公司还是旧公司。再者你们当时转移的股份是否有股份转移协议,是否办理了正规的股权转让手续。
网友伊莎贝拉:请问房地产项目公司转让和股权转让是一回事情吗? 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有股权转让是不是要去股权效益中心进行?
如果全部股权购买来以后,对房地产开发的证件,如土地证\规划证件等是不是要全部去办理变更登记?
金玉律师:首先我们不清楚您是要转让房地产公司本身还是某一个项目。如果是转让房地产公司本身,那就和股权转让是一回事情。如果是转让某一个项目,就不同于股权转让。操作程序也有不同。
再者我们不清楚你的公司是内资还是外资,如果是内资公司,。
全部股权购买来之后,对房地产开发的证件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对税务登记等需要变。
留言板:要成为一个股份公司需要什么资格?要成为一个制造型公司的股东,需要什么资格呢?
金玉律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例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本法规定;公开募集股份时,,并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等。
第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还需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
第五,有公司名称,并且应当在其名称中表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同时还需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例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机构。
第六,有公司住所,确定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要想成为合法股东,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该公司增资。二、从该公司股东那里受让一部分股份。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该公司股东同意。而且,股权问题最好是签订书面协议,并且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修改章程。
网友lotous: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公司转让合同的问题,现在有一家贸易公司要转让,但是我现在不知道他公司之前的债权债务问题或者他在外面签的什么合同之类的,我该怎么查实如果不能查实我在转让合同之外再跟他签一份关于债务的合同然后去公证处公证这样可以吗安全吗
金玉律师:以目前的现状,如果想要查明全部的债权债务问题难度很大,但是签署关于债权债务承担的协议后去公证处公证还是比较可行的。
留言板:我住在温哥华小区,我想不用再说什么了。和寰宇打了官司,胜诉,不过至今什么也没有拿到。想问一下各位大律师,我们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碰到这样的事情,我们应该怎么办?
金玉律师:。
留言板:你好,我有个朋友手底下有个打印社,想让我盘下来干,我刚毕业,没自己干过。他说直接把公司法人名字变更成我的就行,但是我并不知道这个公司以前有没有债务问题,而且需要注意些什么事情,我都不是很懂,您能帮帮我吗?
金玉律师:首先您应该确定您朋友的打印社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存在股东变更的问题;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可以让您朋友将打印社注销,然后您将打印社的设备盘下来,以您自己的名义重新注册。
留言板:虚假出资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会被判刑吗?
金玉律师:分情况处理。根据《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不至于判刑。但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是会受到刑法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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