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扩股 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21-05-18 08:25:15


  导读:《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本案中,安某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近期该公司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增加其公司注册资本,而却未通知安某等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安某起诉要求确认原告被告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近日,,增加的注册资本中的相应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情]:

  安某系某阀业公司的股东之一。近期该公司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增加其公司注册资本,而却未通知安某等公司小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安某认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初始注册资本到现有注册资本的增资扩股过程中的优先购买权。近日,,增加的注册资本中的相应股份享有优先购买权。

  审判

:某阀业公司是由31名股东于2003年出资成立的。原告安某系被告的合法原始股东之一。从被告成立时起至2003年9月,原告先后在被告处共投入股金26000元。2003年,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原告是被告的股东身份没有改变。,近年来,被告不但每年都在不定期召开股东会议,而且一直在增资扩股。从2003年5月之后,被告召开股东会议一直未通知原告参加。尤其近期原告得知被告召开了多次股东会议,并增加了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东,原告安某以被告未通知原告等其他股东参加股东会议,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侵犯了原告等其他小股东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被告的合法原始股东之一,依法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公司法》第35条明确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