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行使司法解散权解散公司案

发布时间:2021-06-04 14:38:15


  法官提示:持表决权10%以上的小股东可行使司法解散权(公司法专业律师热忱为您服务)

  以往,我国《公司法》规定除非股东依章程作出决议或出现其他法定情形,股东原则上不得要求解散公司。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矛盾重重,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而大股东拒绝清算,怎么办?小股东往往束手无策。如今,新修订的公司法使他们有了挑战“权威”的法宝。3月24日,,判决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昔日姐妹 反目成仇

  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章某出资30万元,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2005年1月,销售公司起诉陈某丈夫返还截留的公司资金20余万元;2005年5月,销售公司再次起诉陈某及其丈夫,要求其赔偿侵占公司门面房的损失;2005年6月,,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2006年1月16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至此,这对姐妹打起了第四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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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陈某称:我与章某基于信任共同出资办公司,是为了使资本得到增值。自2004年12月下旬起,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出现严重困难,章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款项存入个人账户,利用其控股权利使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使公司与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得不到及时的清理,导致公司利益及股东利益受到实质性损害,尤其侵犯小股东的利益,股东之间的矛盾已经激化、无法调和。公司已经具备了解散的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