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因职务侵占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2-05 02:04:15
林总是一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他因涉嫌敲诈勒索被警方抓走。林总被警方带走时,他的皮包留在了办公室的桌子上,包内有三张银行卡,卡里一共有318万多元。林总被带走时,小叶正好也在公司,他看到后,便趁办公室无人之际悄悄潜入,拿走了林总遗留在办公桌上的皮包。事后,小叶声称,那些钱他不是偷,只是帮林总暂时保管,拿包后他还找公司股东们商议如何处理。
几位股东商量后,决定先将钱转到股东颜先生妻子的卡上,以免因林总涉嫌犯罪,银行卡被冻结。没想到,小叶拿到银行卡密码后,就以联系不上颜妻为由,将卡中318.5万元资金取出,存入了自己的银行卡。找不到小叶,股东们只好报案,小叶最后被警方抓获。据了解,小叶并不是登记股东,但登记的股东均称小叶是公司的隐名股东,也就是实际投资人。
■法官说法
隐名股东参与经营算有职务
,小叶拿走的318万多元中,有250万元是担保公司的资金,小叶侵占的这部分钱为公司财产,而非林总个人财产。相关证据也显示,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主要由小叶和林总进行。小叶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临时受公司其他股东的委托管理公司的财产,具有临时保管公司财产的职务,其利用临时保管公司财产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的资金,其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据此,,小叶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延伸阅读】
公司法
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
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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