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签订协议与董事会决议不一致是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0-03-11 23:04:15
[裁判摘要]
一、在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作为行为主体实施法律行为的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阶段,通常表现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二是公司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阶段,通常表现为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公司内部意思形成过程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只要对外的表示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公司就应受其表示行为的制约。
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权利性质上来看,股东对于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应属形成权。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该项权利的行使期限,但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结合商事行为的规则和特点,,对于超出合理期间行使优先认缴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0)民提字第4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xx区科x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固x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再审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x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绵阳市红x实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x。
:绵阳xx区科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x公司)于2001年7月成立。在2003年12月科x公司增资扩股前,公司的注册资金475.37万元。其中蒋x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14.22%,为公司最大股东;绵阳市红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x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出资比例5.81%。科x公司第一届董事长由蒋x担任。2003年 3月31日,科x公司作为甲方,林大业、陈x高作为乙方,绵阳xx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xx区管委会)为丙方,签订了合作开发建设绵阳锦江城市花园的合作协议书(石桥铺项目)。2003年 7月2日,全体股东大会通过选举李红为公司董事长,任期两年的决议。此后蒋x在科x公司的身份为董事。2003年12月5日,,该通知主要记载了开会时间、开会地点、参会人员、列席人员及议题。开会时间定于2003年12月16日下午4:00,议题是:1.关于吸纳陈x高为新股东的问题;2.关于公司内部股权转让问题;3.新科x公司的新股东代表、监事、会计提名等。2003年12月16日下午,蒋x、红x公司的委托代表常毅出席了股东会。该次股东代表会表决票反映,蒋x对上述三项议题的第2项投了赞成票,对第1项和第3项投了反对票;红x公司的委托代表常毅对第2项和新会计的提名投了赞成票,其余内容投了反对票,并在意见栏中注明:“应当按照公司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先就增加资本拿出具体框架方案,按公司原股东所占比重、所增资本所占增资扩股后所占比重先进行讨论通过,再决定将来出资,要考虑原股东享有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出资)权利”。该次股东会担任记录的梁周平整理了会议纪要,除蒋x、红x公司和投弃权票的四名股东未在会议纪要上签名外,其余股东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该纪要中记载:应到股东代表23人,实到22人,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形成决议;讨论了陈x高的入股协议,同意吸纳陈x高为新股东(经表决75.49%同意,20.03%反对,4.48%弃权);同意科x公司内部股份转让(经表决100%同意)。纪要还记载了与陈x高合作方式的六点建议和关于新科x公司的新股东代表、监事、会计提名的表决情况及有股东代表建议应由大股东作为公司董事的意见等。此后蒋x在科x公司的身份为监事。
2003年12月18日,科x公司为甲方,陈x高为乙方签订了《入股协议书》,该协议主要记载:乙方同意甲方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增资扩股方案,即同意甲方在原股本475.37万股的基础上,将总股本扩大至1090.75万股,由此,甲方原股东所持股本475.37万股占总股本1090.75万股的 43.6%;乙方出资800万元人民币以每股 1.3元认购615.38万股,占总股本1090.75万股的56.4%;科x公司的注册资金相应变更为1090.75万元,超出注册资本的 184.62万元列为资本公积金;该项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上一年的经营亏损,今后如用于向股东转增股本时,乙方所拥有的股份不享有该权利;本协议签字7天内,乙方应将800万元人民币汇入甲方指定账号,款到7个工作日之内,甲方负责开始办理股东、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和公司章程等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税务等其他有关部门的变更登记手续于一个月办妥;双方同意乙方投资的800万元人民币专项用于支付甲方通过政府挂牌出让程序已购得的绵阳xx区石桥铺376.65亩住宅用地的部分地价款;乙方入股后预计先期投入3000万元人民币开发绵阳xx区石桥铺376.65亩住宅用地项目;甲乙双方与xx区管委会于2003年3月3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继续有效,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且800万元人民币到账后生效,该协议还就董事会组成、抵押担保、财务管理、利润分配和盈亏分担等内容作了约定。 2003年12月22日,陈x高将800万元股金汇入科x公司的指定账户。
2003年12月22日,红x公司向科x公司递交了《关于要求作为科x公司增资扩股增资认缴人的报告》,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主张蒋x和红x公司享有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愿意在增资扩股方案的同等条件下,由红x公司与蒋x共同或由其中一家向科x公司认缴新增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2003年12月25日,工商部门签发的科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法定代表人陈x高、注册资本壹仟零玖拾万柒仟伍佰元、营业期限自2003年 12月25日至2007年12月24日。2003年 12月25日科x公司变更后的章程记载:陈x高出资额615.38万元,出资比例 56.42%,蒋x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 6.20%,红x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出资比例2.53%。2003年12月26日,、增加新股东作不予变更登记的报告》。此后,陈x高以科x公司董事长的身份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2005年3月30日,科x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了关于章程修正案登记备案的报告、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份转让协议书、陈x高出具的将 614.38万股股份转让给福建省固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x公司)的股份增减变更证明、收据等材料。章程修正案中记载的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是:固x公司出资额615.38万元、出资比例56.42%;陈x高出资额116.24万元, 出资比例 10.66%;蒋x出资额67.6万元,出资比例 6.20%;红x公司出资额27.6万元,出资比例2.53%。
2005年12月12日,起诉讼,请求确认科x公司 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x高为新股东的决议无效,确认科x公司和陈x高2003年12月18日签订的《入股协议书》无效,确认其对800万元新增资本优先认购,科x公司承担其相应损失。
:关于科x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通过的吸纳陈x高为新股东的决议的效力问题,红x公司和蒋x主张无效的理由是,科x公司只提前11日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会, (1999年修订,以下简称99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规定,且在增资扩股的问题上通知书也不明确。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反映,蒋x在本案中具有多重身份,既是原告红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在2003年7月2日以前是科x公司的最大股东和董事长,此后至12月16日期间,是科x公司的最大股东和董事。蒋x在任科x公司董事长期间,科x公司签订了与陈x高等就石桥铺项目进行合作的合作协议,而且参加了2003年12月16日的股东会并对会议议题行使了表决权,对其中“吸纳陈x高先生为新股东”的议题投了反对票。根据99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不取决于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内容,而决定于股东认可并是否达到公司法的要求。查明的事实反映,2003年12月16日“吸纳陈x高先生为新股东”的决议中涉及科x公司增资扩股800万元和该800万元增资由陈x高认缴的内容已在股东会上经科x公司75.49%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吸纳陈x高先生为新股东”的决议符合上述规定,该决议有效。红x公司和蒋x以通知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内容讨论不符合议事程序主张“吸纳陈x高先生为新股东”决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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