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解散后债务承担的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30 16:31:15


     问:王某、于某、张某、赵某共同出资成立一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曾向我厂赊购布匹,共计欠款16000元。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被迫解散。王某、于某、张某、赵某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约定该16000元债务由王某承担。我厂向王某、于某、张某和赵某追索债务,但于某、张某和赵某三人均称该笔欠款应当由王某一人偿还。请问,合伙债务已约定由合伙人之一偿还,债权人还能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关于分担合伙债务的协议,仅是其合伙人内部协议,其并不能对抗债权人的主张。

  本案中,王某、于某、张某、赵某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内部关于债务履行的约定和分配,对债权人并无约束力。因此,尽管王某、于某、张某、赵某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约定该16000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你厂仍有权要求王某、于某、张某和赵某四人共同偿还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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