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发布时间:2019-08-05 03:16:15


  农村的土地总是有很多的问题,由于一些农民的素质不高,对于法律的了解程度不够。这会造成很多纠纷。关于一些土地的使用权的纠纷更是层层不穷。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就很复杂。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

  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有约定的除外。当然,如租赁合同的村的物是不动产,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处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3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条文

  1、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2、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方为国家,代表国家行使出租权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租赁合同有一定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限。国有土地租赁是国有土地出让方式的一种补充。它与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同,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租赁也应当签订合同。

  三、租赁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在租赁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不能任意处理租赁物。当租赁期满,承租人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有体物、非消耗物。故租赁合同不适用企业租赁经营等。

  (3)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的相关内容。即使有些纠纷非常复杂,但是也不能放任不管,否则就会带来更多的麻烦,所以在遇到纠纷以后应当积极解决。希望每个纠纷都能被合理公平工程的解决,然后给所有人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