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反付双倍“工资成本”
发布时间:2021-06-08 06:24:15
www.lawtime.cn “这真有点像‘偷鸡不成蚀把米’,实在不划算!”
9月3日,四川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杜伟在向记者介绍一桩为用工不签劳动合同而付出更大“工资成本”代价的案例时,使用了这一形象比喻。
据介绍,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当初为“规避”其法律责任和义务而不与其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位农民工在“离职”后依法将用工方告上法庭,经过长达近1年的“仲裁、一审、二审”,,并于近日执行完毕。
杜伟说,,它说明:企业要想不增加其“违法成本”,就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从头至尾”未签劳动合同
这位赢得双倍工资的农民工叫郭孟成,来自广汉市新丰镇,2008年4月7日,他应聘到成都市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做水电工,主要承担公司水电安装及工程改选等工作。
郭孟成告诉记者,因他业务熟练、踏实肯干,公司几乎每月都为他加点工资。但对方为了“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却“从头至尾”都没有与他签订正 式的劳动合同,更没有依法为他购买养老保险。当时不懂法律的他对此也没多在意。可是后来事情的变化,迫使他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9年5月,郭孟成得知公司仅给几名员工购买了保险,而“每月都能得到加薪”的他却不在其中。不仅如此,就在他为该公司水电安装、工程改选工作刚刚结束后,10月18日,公司一个电话通知他“走人”,要他办理离职手续,并没给出任何解聘理由。
2009年10月21日,郭孟成向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但仲裁委此时因承接案件过多而“逾期5日”未做出受理判定。于是,。
支付双倍工资
在审理中,。,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管辖异议。该公司仍不服,。成都市中院经审查,。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规定,公司应当依法与郭孟成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故该公司理应为郭孟成补缴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的社会保险,应依法支付郭 孟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60元。同时,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郭孟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公司应当支付郭孟成2008年 4月7日至2009年4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由于公司已支付了在此期间的工资,还应当向其支付一倍的工资,即共计18200元。
“实在不划算”
,可那家公司仍以与郭孟成仅是“劳务用工”关系及“管辖权”为由上诉到成都市中院要求重新审理,。
8月10日,经成都市中院积极协调,这家公司终于执行了判决:经郭孟成同意,公司为其补缴了社保,并一次支付了他各种费用2万元。
该公司最终还是为其“不签劳动合同”付出了更大的“工资成本”代价。
始终在为郭孟成提供法律咨询的杜伟告诉记者,,企业要想不增加其“违法成本”,就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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