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9-08-16 22:14:15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91.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

  首先查封、扣押、,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并说明执行情况。

  93.、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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