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企业年度检验

发布时间:2019-08-03 06:44:15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

  办理机构:

  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通过各分局企业注册科查询)

  办理时限:(开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办理时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办理时限:(歇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予注销的决定。

  申办资格:(开业)

  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资格:(歇业)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申办手续:(开业)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 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 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外省市人员除按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暂住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的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

  申办手续:(变更)

  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

  2、变更登记申请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变更事项应符合上述开业登记条件。

  申办手续:(歇业)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歇业登记申请表

  3、 完税证明、印章、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4、 营业执照(正、副本)及IC卡

  办理程序:(开业)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变更)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

  办理程序:(歇业)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开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变更)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办理依据:(歇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

  《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年1月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