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及其主要事项

发布时间:2020-01-08 01:16:15


  合同债权债务转让及其主要事项

  □◆合同债权债务转让的有关问题

  合同法原则之一是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如何签约,也可以自由决定将合同中的债权或债务或债权与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目的就是最好地实现合同宗旨,但是,当事人在作出上述转让时,应当注意合同法对转让的规定或法律限制,以确保转让有效。

  一.合同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向乙出售木材,乙收到货后3日内付款,乙并用其厂房抵押给甲作为履约担保。甲发货后,未收到货款,甲将其请求货款权转让给丙,并书面通知乙,权利转让完成,丙有权直接向乙要求货款,并对乙的逾期付款利息请求支付;同时,乙对原合同的抵押担保也由甲转让给丙。法律上,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的人相关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留置权.抵押权。上述案例中,如甲的木材有质量等缺陷,乙也可向丙提出包括货物质量在内的所有抗辩。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在上例中,如甲发货后,乙未付款,乙随后将付款义务转让给丙,则转让前,乙应征得甲的事先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乙转让付款义务后,因乙设置的抵押担保不能脱离债务人存在,除非乙明确承诺,否则该抵押不当然转移给丙用以履约担保。乙转移义务后,丙对乙原享有的对甲的木材质量等抗辩权依然可以主张。

  三.合同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此须经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方可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乙经卖方甲书面同意后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丙,丙取得乙在原合同中的买方地位,丙即享有合同权利??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承担合同义务??支付房款。由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包括义务的转让,因此应取得合同另一方对转让的同意。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原合同消灭,新合同成立。同时,权利义务的转让分别适用合同债权转让与合同债务转让的合同法有关规定,如上面得到的抗辩权,从权利从义务的转让等。

  应当注意的是,债权债务的转让的一个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必须办理批准.登记,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投资权益的转让,须经对方的同意,并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国道收费权的转让,,等等。当事人应注意这一法律限制。

  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移,单是合同权利转让或合同义务的转移是较少的,因此,按合同法的规定,均应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有一点不能忽略的是,转让方转让权利义务,不光要考虑到对方的同意,与受让方之间也应有明确的约定。法律上,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是不能约束第三人的,除非第三人明确同意。因此,第三人(或受让方)应加入到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中来,或转让方与受让方应有单独的协议,再去征求转让方原合同相对人的同意,只有这样,法律手续才是完整的,无懈可击的。

  □◆合同债权转让的条件

  (一)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债权

  (二)合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应达成转让协议

  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应当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原合同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转让协议也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否则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原合同应当依法进行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转让的合同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

  不得进行合同转让的合同主要包括三种:(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主要有:合同的标的与当事人的人身关系相关的合同债权,不作为的合同债权,与第三人利益有关的合同债权。例如,特定演员的演出合同,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

  (四)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1)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

  (2)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

  (3)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相关知识链接

  关于合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合同因主体不同,有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一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为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参考文献一)从立法上来看,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前段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针对债务承担合同的形势而言,显然《民法通则》与理论界是一致的。尽管《合同法》第84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仅仅肯定了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对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务承担合同并没有明确,但理论界普遍认为,“由于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所以与此而言,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根据‘举重明轻’的解释规则,应当认为既然债务人可以转移债务,债权人当然也可以转移债务,所以,第三人完全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进行债务的转移。”(参考文献二)也就是说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即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