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订立的自书遗嘱能否取代公证遗嘱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08-12 12:29:15
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同一遗嘱人先后订立多份遗嘱的,后面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取代先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当然,公证遗嘱除外。自书遗嘱也是一样的。那么,如果在公证遗嘱之后订立新的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的效力能否取代公证遗嘱的效力?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之后,对于自己已经订立的遗嘱不满意的,可以变更和撤销订立的遗嘱。当然,也可以重新在书写一份自书遗嘱。订立了多份遗嘱的,如果都是生效的遗嘱,且这些遗嘱的内容有相互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采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的方式订立的遗嘱,不能撤销已经公证过的公证的遗嘱的效力。也就是说,公证遗嘱在这五种遗嘱订立的方式中属于最高效力登记的遗嘱,同一时间订立的多种遗嘱相互冲突时,以公证遗嘱为准。在公证遗嘱公证之后,由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的方式订立的遗嘱,不能撤销公证遗嘱即不能取代公证遗嘱成为最终局的遗嘱,遗嘱人死亡后,仍然按照公证遗嘱分配遗产。
公证遗嘱也不是不能变更的,公证遗嘱变更后,也需要到公证处对公证遗嘱再次公证,才能取代旧的公证遗嘱的效力。
综上所述,后订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取代公证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在遗嘱继承中属于最高等级的遗嘱,变更和撤销已公证过的公证遗嘱,需要重新在进行遗嘱公证。后公证的遗嘱才能取代前公证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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