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怎么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30 09:21:15


  在房屋买卖的案件处理实务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想必很多人都想了解,抵押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应当怎么认定呢?司法实践当中有哪些观点呢?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对该规定应当如何理解。

  一、抵押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的司法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绝对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

  第三种观点认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受人可以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但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追及力,实现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

  第四种观点认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在买受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前,买受人实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构成履行不能,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

  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抵押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出卖人(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未履行消灭抵押权的义务,致使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买受人同意并能够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当协助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出卖人应当在抵押权消灭后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最后,在解释上我国物权法不承认抵押权的追及力,在买受人未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从而无法取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在制度设计上赋予买受人主张有效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比让买受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若您有其他疑问,可以登录官网,可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