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万不肯赔就赔30万 一场车祸官司打出意外结果

发布时间:2020-01-07 01:09:15


一个被意外车祸夺去的生命究竟值多少钱?当被要求赔偿9万元时,肇事方不赔;当被要求赔偿11万元时,肇事方还是不赔;强制执行后,肇事方后悔不迭。这个戏剧性的逆转得益于法治文明的力量。

车祸死者家属索赔11万

2003年9月13日上午,某物流公司的驾驶员李大成驾驶东风中型厢式货车,在南京一机械公司卸货后,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将站在车后方的王某撞倒。在被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王某于当日死亡。

对于这起事故,交警七大队出具的非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建议书中,分析意见为李大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年11月底,李大成因此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案件审理阶段,李大成曾经与王某家属达成一次性赔偿9万元的协议,但是此后,由于经济原因,李大成没能赔出钱来。

2003年12月,,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1万多元。

为用新法原告先撤再诉

,物流公司提起了管辖异议,,物流公司不服上诉,。2004年4月,案件恢复了审理,物流公司认为,11万元的赔偿太多了。然而恢复审理没多久,马某便申请撤诉。

2004年5月,,这次她是以自己女儿监护人的身份,,索赔的数额达到了30余万元。

之所以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马某的依据就是我国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此解释中,对于死亡的赔偿标准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对于物流公司蛮横的态度,马某说她决心“要用法律来给对方上一课”。

从9万多到11万元,再涨到了30万元,物流公司在法庭上称这是“恶意诉讼、漫天要价”,。

,根据交警部门的分析认定,李大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其事发时从事的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即物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马某撤诉后,她的女儿对物流公司的诉讼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由于案件是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所以应当适用《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为此,按照2003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以20年计,被告应赔偿的死亡赔偿金为185240元;精神抚慰金为10万元。

在审理中,,原告表示愿意调解,赔偿数额为20万元,但是被告仍然不能接受。2004年7月,、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马某表示愿意接受25万元的赔偿,然而物流公司不同意。2004年11月,南京中院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生效后,因物流公司没有在限定的时间内给付赔偿款,,近日,,全部执行到位。

说法:生命越来越“值钱”

。对于此案,他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调整为“人均可支配收入”,较之过去的赔偿标准,在赔偿参数上有了明显的提高。另外,赔偿年限由过去的10年提高为20年,比过去延长1倍,实际死亡赔偿金额已经超过过去的1倍多。“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确保了受害人的损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地补偿,。”

现代快报·薛瑞祥 栖迈 马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