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终止的法定情形和财产归属
发布时间:2019-11-06 06:16:15
信托法如何对信托终止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如信托终止的法定情形、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财产归属的有关事项等。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信托终止是信托的结束,它与前面提及的信托解除有所区别,信托终止一般是指信托的完成,而信托解除则意味着信托尚未完成但中途解散。当然,从信托终止、信托解除都是信托消灭这个意义上,它们又是有联系的,信托解除也是一种终止的行为。在信托法中对信托终止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是必要的,有下列几方面的规范。
(1)信托终止的法定情形
这也就是有下列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这六种情形为: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信托被撤销;信托被解除。这些情形的出现,意味着信托行为依法终止,信托不再存续。
(2)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的结束必然要确定信托财产如何归属,在信托法中规定了两种归属途径:一是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二是信托终止而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归属未作规定的,则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3)信托财产归属的有关事项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有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在变化过程中,针对这种情况信托法对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即:
一是,明确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法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的归属人视为受益人。这也就是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尚未转移到权利归属人之手,受托人仍然负责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视同信托依然存在,已被确定的权利归属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受益人。信托转移过程所需时间,法律未作规定,可以由交接当事人确定,如果有关方面作出规定,则依照其规定。
二是,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信托法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这就是信托财产被依法确定归属于谁,谁就成为被执行人。
三是,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信托法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这项规定的立足点是受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并应有合理的保护措施和明确的责任承担者。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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