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生酒后驾驶现象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0-12-12 21:11:15
关于产生酒后驾驶现象的原因
首先,产生酒后驾驶这一行为从根源上与我国传统的饮酒文化是息息相关的。从几千年前的氏族社会人们开始酿酒起,饮酒文化一直延续到了现代工业社会。虽然在这期间,酒的功能和作用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饮酒的社交功能和娱乐功能一直是酒文化的基础价值,并且有进一步发扬光大的趋势。饮酒在现代社会的社交场合中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之一,以至有无酒不成宴的说法。对于有些人来说,不喝酒就意味着感情不够深厚;不喝酒就意味着一单业务将要泡汤;不喝酒就意味着升迁的机会将要丧失……。人们已经给酒赋予了太多太多的社会功能,于是大量的人们或主动或被动地加入到了酒社交的圈子中来。
如果仅就饮酒行为而言,作为公民的一项私权利,社会和法律本无权干涉。但如同任何事物均有两面一样,酒从它产生的那一刻起,就不可避免地附带着诸多的副作用。“酒后误事”“酒后失德”等词语所蕴含的文化信息就是这些负面功能的反映。更为严重的是当饮酒的这些副作用与现代科技相结合的时候,它的负面效应就会成倍的放大,已经很难用饮酒误事这样的表述来形容了。
汽车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它给人们的出行带来快捷和方便的同时,也因其速度快,重量大,操控复杂等因素,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一个正常状态下的驾驶者都有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更何况一个饮酒后行为意识失控的人去驾驶极具危险性的机动车呢,其产生的危害后果就可想而知了。
其次,绝大多数的司机都知道酒后驾驶的危险性,但为什么还是要酒后驾驶,以至于发生如此之多的重大交通事故呢。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酒后驾驶的司机普遍存在着思想上的轻视和侥幸心理。他们自己认为,以自己的酒量和控制能力能够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从内心来说,他们并不希望事故的发生,这也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在主观方面的状态。用法律的语言来表述就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事实上,由于不同人在体质上的个体差异,饮酒后对于控制能力会有不同的影响。在饮用相同数量的白酒或啤酒后,有的人可能对驾驶车辆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有的人就会在驾驶中失去控制能力。但无论哪种情况,相比没有饮酒的状态,其控制能力都会有所减弱,发生事故的机率也就大大增加。国外相关研究指出:当血液中酒精浓度达20毫克/100毫升时,人们的思想会放松,紧张感会下降(开车时必须保持适度的紧张感),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1.5倍;当血液酒精浓度达8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平衡感与判断力急剧下降,肇事率为未饮酒时的5倍。因此,对于酒后驾驶,法律和行政法规是严格禁止的。
第三,除上述原因外,造成酒后驾驶屡禁不绝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社会原因,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力度不足以威慑那些酒后驾驶者。其违法的成本过低,与酒后驾驶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明显不成比例。这也是广大社会公众对现行法律规定不断提出质疑的主要原因所在。诚然,加大处罚力度甚至把酒后驾驶设定为一个新的罪名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酒后驾驶的行为,但目前来说,这可能是控制酒后驾驶最有效的方法。
【延伸阅读】
第三者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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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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