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行为立法建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26 03:34:15
醉酒驾驶行为立法建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立法建议的必要性
必要性,即当为性,表明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义,表明通过实施建议达到目的,解决问题的效果、实现的有利因素和条件.必要性其实是解决“现实需要、与时俱进”的问题,因为法律的确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乃是法律与生俱来的一个胎记,由于成文法的局限,立法者不可能完全预见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的未来事件,所以,法律需要不断完善,可以说,完善法律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因为事物都在不断的变化与发展,存在即需完善,没有一部成文法的规定可以一劳永逸,刑法当然也不例外。
1.从现实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了全球的15%,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目前“排名”世界第一.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私家车的普及取代了我国曾经“自行车王国”的称谓,而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引人深省,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发展中国家尤为突出,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归类为特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比例明显高于非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尽管有大多数人认为酒后驾车酿成的交通事故永远不可能发生在自己的身上,但专家的统计结果证明:在每个人的一生中卷入与喝酒有关的交通事故的可能性为30%。显而易见,饮酒与开车是多么可怕的致命结合,正是由于酒后开车这个“罪魁祸首”使得一幕幕本不该发生的惨剧接连上演,造成一个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在我国,每年的交通事故达数万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大多都与酒后驾车有关,2009年1到7月,中国内地因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169人死亡,其中醉酒驾车恶性肇事案件频频出现,这些案件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酒精引发的一件件惨案让酒后驾车施加刑罚的声音不绝于耳.酒后驾车的危害后果一旦发生,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都为时已晚,因为无辜的生命已经被飞来的横祸夺走,因此,在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有必要将危害公共安全的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射程,这是民众的普遍要求,也是现实生活的急切需要。
2.从理论分析入罪的必要性
(1)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
目前我国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刑法处罚都是事后罚,未能起到威慑的作用,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因为行为人能预见到作出某一行为的后果,从而基于合算与不合算的合理选择做出相应的行为抉择,这就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这种学说的基本内容为:“一切犯罪的心理成因均在人的感性之中,人们对行为或者行为所产生的快感的欲望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为了抑制这种感性,就需要使人们知道,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痛苦,大于因犯罪行为本身所产生的快感.种学说至今仍未过时,面对酒后驾驶的严峻状况,提高酒后驾驶的违法成本,让行为人能预先估测到违法成本大于守法成本,无疑能起到积极的威慑作用。
(2)违法性根据:结果无价值论
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需要考究行为的违法性,在违法性理论中,存在着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争议。行为无价值理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违反,结果无价值理论主张违法性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即侵害或威胁到法益之前不能科处刑罚,从而缩小了刑法处罚的范围,按照行为无价值理论,违法的本质是对社会伦理秩序的破坏,这样有可能扩大或者缩小刑法的处罚范围。笔者赞同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酒后驾驶行为是一种高概率、高危险性行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危害,威胁的是公共安全利益,即超个人的利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因此这种行为威胁到了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其违法性本质决定了该行为需要被纳入刑法的视野,以体现对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利益的保护。
(二)立法建议的可行性
立法建议的可行性,即指可操作性,必要性解决的是应然的问题,可行性解决的是可以所然的问题,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射程,是否可行?有人对此表示担心。有人认为,法律是以教育为目的的,如果将酒后驾驶应入罪的话,似乎成了法律以惩罚为目的。为此,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教育是目的,惩罚是手段,当我们的教育不能让那些具有饮酒驾驶恶习的人改掉恶习,甚至通过行政处罚也不足以改掉饮酒驾驶的恶习时,就说明人们对酒后驾驶的重视度不够,现有法律的威慑力不强。
1.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符合民众的普遍要求
酒后驾驶行为给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悲剧的不断上演,将酒后驾驶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成都男子醉酒驾车闯红灯,连撞5车撞飞4条生命,黑龙江鸡西司机醉酒驾车连撞26人致2人死亡,南京司机酒后驾车连撞9人 ,5人死亡包括孕妇,杭州保时捷撞死17岁女孩等等一系列的惨案,使民众对酒后驾驶所造成的危害已深恶痛绝,普遍要求要遏制这种行为,而法律实施的最终目的是使民众能够有秩序的生活在社会之中,并因此实现生命之价值,将其入罪能有效维护公共秩序,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
2.借鉴国外以及台澳地区经验,从而构建严而不厉的刑事法网
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目前,将酒后驾驶这一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已经成为一股世界性的潮流,很多国家和我国的港澳地区都将其规定为犯罪。如《德国刑法典》第315条的危害公路交通安全罪:(1)有下列行为之一,因而危及他人身体、生命或贵重物品的,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第一,具有下列不适合驾驶情形之一而仍然驾驶的:a、饮用酒或其他麻醉品。(2)犯第l款第l项之罪而未遂的,亦应处罚。(3)犯第l款之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第二,过失造成危险的,或者过失为上述行为,且过失造成危险的.德国将所有的酒后驾驶行为都囊括入刑法领域,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定罪量刑。可以看出刑法与法益保护的联系,并不要求只有在法益受到实际侵害的时候才能产生刑事可罚性。此外,英国规定了酒后驾驶罪,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05.5条规定了公然醉酒罪,日本刑法第208条之2危险驾驶致死伤罪,芬兰《刑法典》第3条规定酒后驾驶罪、第4条规定严重酒后驾驶罪,韩国2005年增设了危险驾驶罪,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279条规定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台湾地区《刑法典》第185条规定妨碍公众往来安全罪等等,为此,中国刑法应与国际接轨,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借鉴国外关于酒后驾驶的相关立法,将酒后驾驶行为入罪,从而有效防止酒驾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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