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罪法定刑的构想

发布时间:2019-08-03 17:26:15


  酒后驾驶罪法定刑的构想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因此,需要合理的配置酒后驾驶罪的法定刑。

  笔者认为酒后驾驶罪应具体规定为:“饮用酒精后,在不能安全驾驶的状态下驾驶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严重后果的,处一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死刑。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设置此法定刑的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设置酒后驾驶罪的法定刑幅度时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罪行的轻重。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 条第1 款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我国刑法中虽然有规定危险驾车这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没有发生严重后果的刑事处罚措施,但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刑对于行为人来说过于高,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也是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同时,与交通肇事罪相比,交通肇事罪造成了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后果后,才受到惩罚,而本罪在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只出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就可以给与惩处。为了让我国人民在心理上逐渐的接受,应当设定一个合理的较低的法定刑幅度。所以,。第二,对酒后驾驶犯罪规定罚金刑,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如韩国《道路交通法》关于醉酒驾驶罪和拒绝酒精检测罪都规定了一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芬兰《刑法典》关于迷醉状态下驾驶、严重迷醉状态下驾驶等犯罪中也都规定了罚金刑。对酒后驾驶犯罪规定罚金刑,有利于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第三,酒后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但是当危险实际发生时就有可能出现死伤多人的悲剧,所以,笔者认为把某些实害结果设计为结果加重的情形较为妥当。因此,本罪第2款设计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四,对于危险驾驶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的,理应考虑从严处理。但在从严的同时,要充分注意犯罪人确实具备的从宽情节,在刑罚的裁量上予以适当的考虑

  “严”“宽”均衡,合理组织对危险驾驶犯罪的反应,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所以,对于酒后驾驶案发后,行为人主动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考虑适当从宽。因此本罪的第3款设计为“犯本条罪者犯罪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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