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规制酒后驾驶行为的现状及立法缺失

发布时间:2019-08-05 03:18:15


  我国规制酒后驾驶行为的现状及立法缺失

  (一)我国对酒后驾驶行为在刑法上的规制及缺失

  我国刑法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行为的规制仅在《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中有所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这条是过失犯,要求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的发生时才处罚。我国刑法是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的。对于过失犯罪要求有刑法作规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才予以处罚,即在酒后驾驶行为中,只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进行刑事处罚,而对没有造成后果或只造成一般后果的酒后驾车行为没有规定相应的刑罚处罚措施。这点与法国、德国等欧洲国家的刑事立法中只要有危险存在不考虑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就可以定罪的理念不同。因此,法定结果这一犯罪构成要件严格限制了此条所规定的交通行为,那些极具社会危害性但尚未发生法定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行为就很难被刑法所接纳。例如,醉酒驾车后如果尚未造成伤亡等法定危害后果则不能用刑法来规制,但生活中往往是一旦发生危害后果那将是非常恶劣的惨状,之后再进行处罚就失去了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这点无疑是刑事立法的缺陷。

  (二)我国对酒后驾驶行为在行政法上的的规制及不足

  我国对于酒后驾驶行为在行政立法上有许多规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运营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1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从以上的立法中可以看出我国行政立法的管理措施是暂扣、吊销驾驶证、罚款和拘留。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一立法规定似乎已经陷入了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比如,被吊销驾驶证后,很容易通过其他方法再获得驾驶执照;拘留的时间比较短,这样,行为人在心理上就不会对行政处罚重视;罚款的金额数目比较少对行为人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对饮酒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最低酒精数值标准规定的偏低,这样会给许多行为人逃避惩罚的机会。处罚的力度的偏轻让很多人抱有侥幸的心理,屡屡以身试法,无法达到遏制酒后驾驶行为的发生,很难适应交通安全问题的严峻现状。

  综上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酒后驾驶行为的立法对当前恶劣交通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的现状的规制是远远不够的。仅仅用较轻行政处罚措施是不能够起到抑制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作用。所以当行政处罚手段已不能有效的调整和控制人们行为时,刑法作为最后的保护屏应该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