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9-08-22 19:09:15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起,交警部门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和重新认定,这就意味着“事故认定书”的行政裁决功能弱化。,至于采纳与否,。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对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适用缓刑与否等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照《解释》第1条的规定,“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那么,如果没有“分清事故责任”,是不是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罪责?事实上,法官不是交通法规的专业人员,对于如何通过庭审查清事故责任或者改变“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则要么很难,要么完全采信。

,。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官都采纳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但也不应盲目采纳,特别是在逃逸案件中,交警部门往往会基于一定的人为因素,如安抚、同情被害人一方,对其他驾驶人员起警示作用或单纯地图省事等,对交通肇事逃逸的一律认定为全部责任。

  鉴于此种情况,审判人员在审理中要对全案证据综合、细致地进行分析,如有证据明显证实被害人有过错,违反交通法规,其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则应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害人的过错予以认定,并作为被告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