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在黄灯时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9-08-05 05:18:15
【案例】
2008年7月21日夜,被保险人甲驾驶被保险车辆粤B0000与乙驾驶的B8888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人伤的严重后果。,以被保险人违反交通信号灯管制为由认定被保险人承担全责。,在上述交通事故发生时,上述两车均无电子违章记录。在被保险人甲的问话笔录中陈述,当时的情形是:“我在深南大道中间车道靠最左侧车道行使,路过招行路口,我看是绿灯与黄灯交换时,我只想加油过去,这时路口有一小车冲出来,我还没有反映两车就撞在了一起”。可见,发生本次事故的事实是,在信号灯由绿灯转黄灯时,被保险人并未停车,而是想在变红灯前过去。而另一车辆也应当是在黄灯未变绿灯时启动,或者被保险人车辆未及时通过,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情形下车辆驶出,致使两车相撞。
二、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但在黄灯情形下,红变黄、绿变黄情形下车辆能否行使通过,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对在绿灯变黄灯警示情形下,未越停止线的车辆应当减速停止行进,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行使,驶过路口。否则应当视作违章。在红灯变黄灯时,车辆应当做好启动准备,在变绿灯前,不能驶过停止线。因此红变黄、绿变黄情形下,两车相撞一般是红变黄一方行使车辆违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鉴于两车均未被监控违章,因此需要弄清楚,,在黄灯情形下是否各方车辆均不视作违章。或者是我方在黄灯时已经越过停止线,欲通过路口,但是因车速较慢,,另一方向已变绿灯,车辆驶出致使相撞。但此时已变绿方向车辆仍有必要的注意尚未通过的另一方向车辆的义务,但非因道路交通拥挤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绿变黄车辆未及时通过的情形除外。
鉴于上述情形,因无太多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因此应区分情况。
1、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尚未越过停止线情形下,加速欲通过路口,在通过过程中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停止线,在通过过程中因未及时通过(因道路交通拥挤等其他合理原因),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车辆驶出致使相撞,此时应当由另一方车辆承担主要责任。
3、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停止线,在通过过程中因未及时通过(非因道路交通拥挤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绿变黄车辆未及时通过的情形),另一方向已经变绿灯,车辆驶出致使相撞,此时应当由被保险人车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4、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停止线,在通过过程中,另一方车辆在黄灯未变绿灯前启动驶出,致使相撞的,另一方车辆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此时在黄灯情形下,因电子监控对路中车辆不视作违章,故双方均无违章记录)。
5、被保险人车辆在绿灯已经转黄灯情形下已经越过了停止线,在通行过程中,另一方向车辆在黄灯已经变绿灯情形下驶出,致使相撞的,应当区分上述2、3钟情况,分别划分责任。
三、法律建议
因上述各种情形,均具有可能行,本案又无法回复到最初发生状态,致使谁错谁对难以判明。又因当时交通警察已经作出现场处理,因此交警依据现场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极大的证明力。在无其他更有力的证据情形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结果被确认的可能性最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该条规定,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使用,不再看做是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行为,已经部门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再一次明确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鉴于以上情形,建议 由被保险人向另一方车主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提交相关的有无违章记录的证明等。依据一般惯例,对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且有证据证明的,,以查明事发当时情况,此时若交警部门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说明,或者证据证明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确实不妥,,对事故责任进行裁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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