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演变

发布时间:2019-08-28 20:50:15


  交通事故认定书原来称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其演变经历了以下历程:

  一、其变化和演变首先体现在简单文书名称的变化上:?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交通安全法实施前,其名称着重体现“责任”二字,这一法律文书的作出,意味着事故的原因,也意味着将来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

  二、、。交通法第73条规定:、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其中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是名称有了变化,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改变成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删掉了“责任”二字。其二是也要载明当事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还是要对其责任进行认定。

  三、救济程序的演变:在2004年道交法实施前,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重新进行认定;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后,对于事故认定书的救济不能提起复议,在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事故认定书性质的演变:由最初的划分事故成因并依据其划分承担民事责任演变到其本质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准确得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而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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