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剧集遭网络侵权 “网尚”公司获赔三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9-08-29 18:06:15


  日前,,,判决网络公司立即停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三万五千元。

  网尚公司诉称: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投资拍摄了电视剧《佛山赞师父》,我公司于2006年11月23日获得电视广播有限公司的授权,得到上述电视剧的专有授权,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等相关权利。而网乐公司未经授权,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该剧,侵犯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要求网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我公司著作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22000元。

  网乐公司辩称,网尚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文件存在严重缺陷,同时,网尚公司不具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经营资格,不是合法收益主体。我公司的行为没有给网尚公司造成任何实际损失,也没有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即我公司的行为没有产生任何损害后果,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网尚公司为转嫁巨额亏损的经营后果,在未因我公司行为受到任何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反而针对业绩良好的我公司提出毫无根据的巨额索赔,完全是出于恶意。

,根据网尚公司提供的拥有权证明书、证明书、授权书及相应的公证书,《佛山赞师父》为TVB拍摄并拥有版权的作品,TVB已将其拥有版权的影片,在中国一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独家专有授权给网尚公司。网乐公司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佛山赞师父》,侵犯了网尚公司获得的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家专有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