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27 07:57:15
核心内容: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有一定的竞合关系,但两者在行为方式、主观认识内容、行为指向的对象、侵犯的客体、对方构成的犯罪等方面都有不同之处。下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区别:
一、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1、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
2、重婚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二、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1、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2、重婚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
其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
其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
三、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
1、破坏军婚罪同居或结婚指向于现役军人的配偶,其对象必须是已经与现役军人结了婚的人。
2、重婚罪的对象是指向于非现役军人的配偶,即包括已结婚的人,又包括未结婚的人。
四、所侵犯的客体不同。
1、破坏军婚罪所侵害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2、重婚罪则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五、对方构成犯罪的性质不同。
1、破坏军婚罪的对方即现役军人的配偶,除非行为人亦是现役军人的配偶,构成犯罪的,亦不是破坏军婚罪,而是他罪即重婚罪。
2、重婚罪的对方,构成犯罪则与行为人的犯罪属于同一种质的犯罪,即都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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