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义务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发布时间:2020-06-24 02:31:15
公司有义务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公司不履行该义务,,要求提供公司提供出资证明书。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有义务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2、出资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3、出资证明书的效力:
(1)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效力;
(2)有证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义务范围的效力;
(3)交付出资证明书,是出资转让的要件之一;
(4)出资证明书应记载事项是该证明书发生效力的要素;
4、公司有义务给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如果公司不履行该义务,,要求提供公司提供出资证明书。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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