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公司的历史演变

发布时间:2019-08-28 17:09:15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对官僚资本办的公司加以没收,使其转为国营企业,其余的公司则允许其继续存在和发展。但为了限制私营公司的自发性,1950年12月政务院通过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了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鼓励并扶助有利于国计氏生的私营企业发展的总的原则,并规定私营企业具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三种组织形式,其中公司又包括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五种组织形式。除此之外,为了加快建设步伐,政府在工业、商业、物资、外贸、交通等部门组建了一批国营公司。

从1953年开始,。国家对资本主义性质的工商业逐步实行公私合营,使原有私营企业在经济性质与股份结构上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政务院于1954年9月通过了《公私合营企业暂行条例》。这些公私合营企业的股东对企业负有限责任,企业利润在扣除了交给国家的利润、企业公积金及工人福利奖金后剩余的l/4按公股、私营所占比例分配,因而其仍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资合性公司的性质,在某种意义上讲,其仍可谓有限公司。从1955年起,国家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企业组织形式已逐渐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公司也就退出了历史舞台。

不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名为公司的企业虽然总数不多且有严格的行业限制.但还是存在一些。当时.除工厂、经济联合体之外,企业组织形式还包括专业公司与联合公司两种名为公司的企业组织。专业公司是在商业、钢铁、纺织、建筑等行业建立的行业特色鲜明的公司。在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这类公司获得了较快发展。1962年,首先在商业系统恢复和建立了各级专业公司,如五金机械公司、百货公司等。联合公司是由若干企业联合而组成的公司。1964年,国家试办了十多家全国性工业联合公司,如中国烟草公司、中国医药公司等。这些企业虽然名为公司,但也都仅仅具有公司的某些特征.而并不具有公司的本质特征。这些所谓“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而是更多地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行政管理组织。

改革升放以后,传统的“一大二公”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得到了调整,逐渐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首先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后出现了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继之是伴随着企业走经济联合之路,出现了一批全国性的专业公司和各种规模的联合公司。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公司制受到了理论界和政府的重视,被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手段大规模推行。1984年11月,上海飞乐音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从而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比较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适用.显示了其功能,从而使公司在更大的范围内得以推行。,我国的公司发展进入高潮。1992年底,全国公司总数已达486700家,而在1991年底全国仅有公司258000家。

1993年12月29日我国正式颁布了《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义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公司发展由此进入了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