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起草保密协议要注意什么

发布时间:2020-02-11 07:15:15


  企业起草保密协议要注意什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签订保密协议首先约定对象应该明确;其次是要注意约定时间不能过长、违约金不能约定过高。下面由小编在本文就企业起草保密协议的法律知识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技术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1条第2款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二、技术秘密的性质

  1、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商业价值(或者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三者缺一不可,换句话说,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才能构成法律上的技术秘密,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技术秘密。这些构成要件是区分技术秘密与非技术秘密的法定标准。

  三、签订保密协议注意事项

  1、约定对象要明确

  首先,保密协议的签订并不是针对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没有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普通员工是不受此约束的。

  2、约定时间不能过长

  有的企业在保密协议中约定员工今后不得再从事相关行业,这个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竞业禁止义务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违约金约定不能过高

  违约金的约定不能没有根据的约定高价,有的企业在违约金条款上一味的求高是不正确的。违约金的约定应该根据行业的情况和预计的企业损失进行约定。